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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更新日期:2026年4月29日

房屋稅2.0試算機 2026|自住非自住稅率全國歸戶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自 113 年(2024)7 月 1 日起房屋稅 2.0 上路,民國 115 年(2026)課稅基準下,自住須符合無出租營業、戶籍登記、全國 3 戶以下 3 要件,並依「全國僅 1 戶且評定現值 ≤ 縣市門檻」適用 1.0%、其餘自住 1.2%;非自住依各縣市差別稅率 2-4.8% 累進。本工具輸入評定現值與全國戶數即時試算每戶應納稅額並提示 3 月 24 日申報期限。

計算機

輸入

1

計算結果

全戶合計年度應納房屋稅

$8,000

自住 1 戶・非自住 0
縣市評定現值適用稅率年度稅額
1
自住(全國僅 1 戶 1.0% 優惠)
台北市$800,0001.0%$8,000

各戶分類說明

  • 1 戶:台北市:全國僅 1 戶且評定現值 ≤ NT$880,000,適用 1.0% 優惠

一般估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納金額以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 5 月寄發之房屋稅繳款書為準。本工具不替代會計師個別建議。

房屋稅 2.0 是什麼?

房屋稅 2.0 是《房屋稅條例》民國 113 年(2024)1 月 3 日修正、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自 114 年(2025)5 月開徵房屋稅起適用的差別稅率新制。本工具以民國 115 年(2026)課稅基準試算,回答 4 件事:

  1. 每戶適用稅率:依「自住 1.0%/1.2%」「非自住 2-4.8%」自動分類。
  2. 全國歸戶累進: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戶數判斷非自住差別稅率級距。
  3. 自住戶上限:超過全國 3 戶之自住部分自動改按非自住稅率課徵,並於警示訊息提醒。
  4. 3 月 24 日申報期限:1-3 月期間提示剩餘日數(民國 115 年 3 月 22 日為週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順延至 3 月 24 日)。

對象是台灣境內持有自住或多戶住家用房屋的屋主,以及希望事前掌握 115 年(2026)房屋稅負擔的家庭。

計算公式與資料來源

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住家用房屋稅基本公式為:

應納房屋稅 = 房屋評定現值 × 適用稅率

# 自住住家用(須符合 3 要件)
1.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
2. 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
3. 全國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合計 ≤ 3 戶

# 自住稅率
若 全國僅 1 戶 且 評定現值 ≤ 縣市公告門檻:1.0%
其他自住一般:1.2%

# 非自住住家用(依各地方政府公告差別稅率)
法定區間 2.0% ~ 4.8%,以全國非自住戶數累進
(如台北市:1 戶 2.4%/2-3 戶 3.6%/4 戶以上 4.8%)

民國 115 年(2026)的自住 1.0% 評定現值門檻、非自住差別稅率累進級距,由各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與稅捐稽徵機關公告為準。本工具採各縣市公告當時的代表性數值,公告調整後請以稅單為準。

各欄位的填寫說明

  • 全國持有戶數: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全國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合計戶數。本工具不自動推算戶籍資料,需自行填入。
  • 房屋評定現值:請以房屋稅繳款書或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線上查詢系統之「核定現值」為準(非市價、非實價登錄價)。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查詢。
  • 本戶主張適用自住稅率:勾選後始進行 3 要件判斷。未勾選(出租、空屋待售等)一律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 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辦竣戶籍登記。設籍人 ≠ 屋主時,仍需親屬關係證明。
  • 出租或營業使用:含實際租賃(不論是否報稅)或店面、自由職業事務所、私人診所等營業使用。

試算範例

範例 A:單身屋主、全國僅 1 戶、台北市自住、評定 80 萬

戶籍登記済、無出租,全國 1 戶。評定現值 NT$800,000 ≤ 台北市公告門檻 NT$880,000,適用 1.0% 優惠。年稅額 NT$8,000。此為房屋稅 2.0 對「無囤房戶」的核心優惠樣態。

範例 B:已婚夫妻、台北市自住 1 戶 + 新北市非自住 1 戶(出租)

自住戶(評定 100 萬):全國非僅 1 戶,依 1.2% 課 NT$12,000。 非自住戶(評定 80 萬、出租):依新北市非自住 2 戶以下級距 2.4% 課 NT$19,200(此處 1 戶為非自住,全國非自住戶數 = 1)。 合計年稅額 NT$31,200。

範例 C:父母 + 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 4 戶住家用、3 戶自住希望 + 1 戶出租

依房屋稅 2.0「全國 3 戶上限」,3 戶自住 1.2%、第 4 戶(出租)按非自住 2.4%。 若 4 戶皆主張自住,第 4 戶自動改按非自住 2.4% 課徵,並於試算結果提示「自住候選 4 戶超過全國 3 戶上限」警語。各戶評定 100 萬時:自住 3 戶 × NT$12,000 + 非自住 1 戶 × NT$24,000 = 合計 NT$60,000。

常見誤解

  • 「3 戶上限是縣市別,可分散到不同縣市規避」並不正確。房屋稅 2.0 採「全國歸戶」,不論房屋分散在哪幾個縣市,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超過 3 戶者,超過部分一律按非自住稅率課徵。
  • 「自住申報過了就終身有效」並不全對。已適用且情形未變更時免再申報,但若使用情形變更(出租、贈與、搬遷致戶籍變動),仍須於變更後 3 月 22 日前重新申報,逾期者自次年期始適用。
  • 「房屋評定現值 = 市價」是常見錯誤。評定現值由地方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評定,通常遠低於市價(多數案例約為市價 10-20%)。試算前務必以稅單或線上查詢之評定現值為準,勿以市價代入。
  • 「夫妻分開設籍可規避全國歸戶」並不可行。房屋稅 2.0 全國歸戶採「本人 + 配偶 + 未成年子女合計」,配偶分戶設籍仍合併計算。已成年子女設籍另戶不在內。
  • 「囤房稅 2.0 全國各縣市稅率一致」並不正確。法定為 2-4.8% 區間,各地方政府於此區間內依持有戶數累進訂定,台北、新北、桃園等主要縣市公告大致相近(1 戶 2.4%、2-3 戶 3.6%、4 戶以上 4.8%),但細部級距與調整時點不同,實際以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公告為準。

自住申報期限:3 月 22 日(民國 115 年順延至 3 月 24 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 7 條,使用情形變更或要適用自住稅率者,應於每年 3 月 22 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民國 115 年(2026)3 月 22 日為週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期間末日為週日順延規定,順延至 3 月 24 日(週二)。本工具於 1-3 月期間自動顯示剩餘日數提醒。逾期申報者自次年期始適用,等同錯失全年自住優惠。

相關計算機

出處

  1. 《房屋稅條例》第 5、7、11 條(住家用稅率、申報期限、評定現值評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2. 財政部「房屋稅差別稅率 2.0 方案」(mof.gov.tw 房屋稅 2.0 專區
  3.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房屋稅課稅作業」(etax.nat.gov.tw 公告
  4. 財政部地方稅務局「房屋稅 2.0 自住認定 Q&A」(mof.gov.tw 公告專區
  5. 桃園市稅務局「房屋稅 2.0 試算說明」(tytax.tycg.gov.tw
  6. 交通部公路總局戶籍資料連結(dot.gov.tw

免責事項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房屋稅會因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點、共有持分、信託登記、未保存登記建物、夾層改建、建造中之新建房屋(《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 2% 過渡)、自然人 vs 法人持有等因素而異。具體規劃建議洽會計師、地政士或撥打 02-2311-3711 全國稅務諮詢專線確認。本網站運營者非執業會計師,亦未提供具個別法律拘束力之稅務助言。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4 月。下次檢視時點: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公告民國 116 年度自住評定現值門檻與非自住差別稅率(通常於民國 115 年下半年陸續公告)。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