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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更新日期:2026年4月30日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試算 2026 — 房貸抵稅上限30萬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上限新台幣 30 萬元,但須先扣除當年度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27 萬元)後之餘額為限。本工具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規定,輸入年度房貸利息與儲蓄利息收入,試算您民國 115 年(2026)綜所稅申報可列舉扣除之金額,並比對標準扣除(單身 13.1 萬/有配偶 26.2 萬)哪一邊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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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 3 要件

計算結果

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金額

$230,000

列舉合計 $260,000・標準 $262,000

推薦扣除方法

標準扣除較有利(差額 $2,000

有配偶申報戶:列舉合計 vs 標準扣除($262,000)取金額較高者。

利息原額
$250,000
儲蓄相殺額(27 萬上限)
$20,000
相殺後
$230,000
30 萬切捨後(列舉金額)
$230,000
列舉扣除合計(房貸 + 其他)
$260,000
標準扣除(有配偶(夫妻合併申報)
$262,000

一般估算僅供參考。實際應納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本工具不替代會計師個別建議;複雜情形(夫妻分開申報、二胎拆分計算、信託登記等)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

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什麼?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一,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規定,個人為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貸款支付之利息,可於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列舉扣除。本工具以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即 114 年度所得)試算 4 件事:

  1. 可列舉金額:自動依「年度房貸利息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計算相殺後餘額。
  2. 30 萬上限切捨:每一申報戶上限新台幣 30 萬元,超過部分自動切捨。
  3. 適用要件檢核:戶籍登記、一屋為限、非二胎 3 要件,任一不充足即列舉金額為 0。
  4. 列舉 vs 標準扣除比較:自動與標準扣除(單身 NT$131,000/有配偶 NT$262,000)比對,提示金額較高者。

對象是民國 114 年度(2025)有支付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預計於民國 115 年(2026)5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台灣納稅義務人。

民國 115 年(2026)適用上限與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計算公式為:

可列舉金額 = min(
  年度實際支付房貸利息 − min(當年度儲蓄利息收入, 27 萬),
  30 萬
)

# 30 萬: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上限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
# 27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3 細目)

注意此公式的兩個關鍵:(1) 「30 萬」是申報戶上限,不論一屋利息為 50 萬或 100 萬,最多列舉 30 萬;(2) 必須先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相抵,避免「同一資金兩端享受租稅優惠」。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本身上限 27 萬,因此即使儲蓄利息收入超過 27 萬,相抵時最多以 27 萬計。

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下標準扣除額為:

申報身分標準扣除額
單身(個人申報)NT$131,000
有配偶(夫妻合併申報)NT$262,000

為什麼要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同一資金兩端享受租稅優惠」。納稅義務人若同時享有:

  1.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透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27 萬)抵減綜所稅。
  2. 房貸利息支出:透過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上限 30 萬)抵減綜所稅。

則同一筆資金(存款)一邊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減免、另一邊房貸利息又能全額列舉,將形成租稅優惠的疊加效果。因此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明定,列舉金額以「實際支付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限。

實務上若您有大額存款利息收入(例如年利息 27 萬以上),相抵後可列舉金額將大幅縮水。財政部稅務入口網(etax.nat.gov.tw)FAQ 提供之示例:年度房貸利息 35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5 萬,可列舉金額 = min(35 萬 − 5 萬, 30 萬) = 30 萬;年度房貸利息 28 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5 萬,可列舉金額 = min(28 萬 − 5 萬, 30 萬) = 23 萬。

適用要件(戶籍登記、一屋為限、自用、非二胎)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5 細目及財政部解釋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 戶籍登記: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使用。建議於 4 月 1 日前完成戶籍登記,以利該年期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 一屋為限:申報戶(含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以一屋為限。多屋持有時僅得就其中一屋列舉。
  • 無出租或營業使用:該屋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部分自住部分出租時,僅就自住部分按比例列舉。
  • 借款須為向金融機構購屋借款:私人借貸利息、建商分期付款利息不適用。借款需為購置該自用住宅的「原始購屋借款」。

「二胎、轉貸、增貸」的處理方式特別需要注意:

  • 轉貸(換銀行、未提高貸款金額):原購屋部分仍可列舉。
  • 增貸:超過原購屋餘額之部分屬「消費性貸款」,其利息不得列舉。
  • 二胎(同一房屋向第二家銀行另行貸款):若係用於購屋以外用途(如裝潢、子女教育),其利息不得列舉。
  • 以房養老(反向抵押貸款):非購屋利息,不得列舉。

申報前請向貸款銀行索取「購屋借款利息證明單」,證明書上會明確區分購屋部分與非購屋部分。

列舉扣除 vs 標準扣除:哪個比較有利?

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下,標準扣除額為單身 NT$131,000、有配偶(合併申報)NT$262,000。比較原則為:把所有可列舉項目加總,與當年標準扣除額比較,採金額較高者。

可列舉項目主要包含:

  • 捐贈(《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第 1 細目):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之捐贈,原則以綜合所得總額 20% 為限。
  • 保險費(同條第 2 細目):每人 24,000 元為限,全民健保保費不在內、可全額列舉不計入限額。
  • 醫藥及生育費(同條第 3 細目):實支實報無上限。
  • 災害損失(同條第 4 細目):扣除保險或救濟金後之損失,需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同條第 5 細目):本工具計算對象,每戶上限 30 萬。
  • 房屋租金支出(同條第 6 細目):每戶上限 12 萬,與購屋利息不得同時列舉。

實務判斷:對「無房貸、無大額醫療、無大額捐贈」的小家庭,標準扣除通常較有利且免單據;對「有房貸、且年度利息相殺後 + 其他列舉項目 > 標準扣除」者,列舉較有利但需備齊單據。本工具會自動比較兩者並提示推薦方法。

試算範例

範例 A:單身、年度房貸利息 35 萬、儲蓄利息 0 → 30 萬上限切捨

戶籍登記済、一屋為限、非二胎,全年支付房貸利息 35 萬元,無儲蓄存款利息。相殺後 35 萬 > 30 萬上限,可列舉金額 = NT$300,000。其他列舉項目 0 → 列舉合計 30 萬,明顯高於單身標準扣除 13.1 萬,採列舉有利。

範例 B:已婚夫妻、利息 28 萬、儲蓄利息 27 萬(剛好相殺上限)

戶籍登記済、一屋為限、非二胎,全年房貸利息 28 萬元,但夫妻共有大額存款利息 27 萬元(剛好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相抵後 28 萬 − 27 萬 = 1 萬,可列舉金額 = NT$10,000。其他列舉合計 1 萬 + 假設保險費等 5 萬 = 6 萬,低於有配偶標準扣除 26.2 萬 → 採標準扣除有利。本案說明大額存款戶採房貸列舉的效益會大幅縮水。

範例 C:單身、利息 10 萬、其他列舉 1 萬 → 標準扣除有利

戶籍登記済、一屋為限、非二胎,全年房貸利息僅 10 萬元(房貸末期或低額餘額),其他列舉項目 1 萬。列舉合計 11 萬 < 單身標準 13.1 萬 → 採標準扣除有利,差額 2.1 萬。本案說明房貸末期或小額利息戶,採標準扣除可能較有利且免備單據。

二胎、轉貸、增貸的處理

依國稅局 FAQ,「二胎、轉貸、增貸」常見誤解較多,特別整理:

  • 轉貸(換銀行、未提高貸款金額):原購屋部分仍可列舉。轉貸後新銀行核發之利息證明單,註明「原購屋餘額」部分為列舉對象。
  • 增貸(同銀行提高貸款金額):超過原購屋餘額部分屬消費性貸款(裝潢、購車、投資、教育費等),該部分利息不得列舉。實務上會由銀行於利息證明單上分別列示。
  • 二胎(同房屋第二順位抵押):若用途為「購屋」(罕見、通常為原貸款不足支付購屋款)則可列舉;若用途為「非購屋」(裝潢、消費)則不得列舉。
  • 以房養老(反向抵押貸款):非購屋利息,不得列舉。
  • 建商分期付款利息:非向金融機構之借款,不得列舉。

夫妻聯名購屋如何申報

依國稅局 FAQ:

  • 夫妻採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戶):全戶以一屋為限、合計上限 30 萬元,無分配比例問題。實務上絕大多數已婚夫妻採此方式。
  • 夫妻分開申報(各自獨立申報戶):(1) 僅一方為借款人 → 由該借款人之申報戶列舉;(2) 雙方均為借款人(聯名貸款) → 依各自實際支付比例分別列舉,合計仍以 30 萬為上限不得重複。
  • 以本人購屋、配偶為借款人:須由實際借款人之申報戶列舉。
  • 未成年子女自有房貸:由父母申報戶之扶養親屬一方列舉(未成年子女通常無獨立申報戶)。

複雜情形(如分居、離婚過渡期、信託登記、共有持分等)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5 月申報期注意事項與戶籍登記期限

民國 115 年(2026)綜所稅申報期間為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遇假日順延)。申報前須完成下列準備:

  1. 戶籍登記期限:建議於 4 月 1 日前完成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戶籍登記,以利該年期符合自用住宅要件。
  2. 購屋借款利息證明單:向貸款銀行索取或下載(多數銀行於 1-2 月透過網銀、APP 或臨櫃提供),確認證明單上明列之購屋部分金額。
  3. 儲蓄存款利息扣繳憑單:確認當年度儲蓄存款利息扣繳憑單合計金額,以利計算儲蓄投資特別扣除可運用額度。
  4. 其他列舉項目單據:捐贈收據、保險費收據、醫療收據、災害損失證明等,以利比對標準扣除與列舉扣除孰優。
  5. 線上申報系統:建議使用財政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tax.nat.gov.tw)線上申報,多數扣除項目可一鍵帶入並由系統自動比對列舉 vs 標準扣除孰優。

常見錯誤

  • **「30 萬是直接抵 30 萬」**並不正確。30 萬是「相殺後」之上限,須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 27 萬)。
  • **「儲蓄相殺只算超過 27 萬部分」**並不正確。相殺額為 min(儲蓄利息, 27 萬),27 萬以下儲蓄利息全額相殺。
  • **「房貸利息證明單上的全部金額都可列舉」**並不正確。增貸、二胎中非購屋部分須扣除,請以證明單上明列之「購屋部分」為準。
  • **「夫妻分開申報能各列 30 萬」**並不正確。夫妻分開申報時合計仍以 30 萬為上限,不得重複。
  • **「房屋出租中也可列舉」**並不正確。出租或營業使用之房屋利息不得列舉。
  • **「免戶籍登記也能適用」**並不正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必要條件之一。

相關計算機

資料來源

  1.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列舉扣除、標準扣除、特別扣除)—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財政部公告
  2.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FAQ(etax.nat.gov.tw 綜合所得稅 FAQ
  3. 財政部公告「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金額」(mof.gov.tw 綜所稅扣除額專區
  4. 北區國稅局「房貸利息列舉扣除應注意事項」解釋(ntbt.gov.tw 公告
  5. 高雄國稅局「自用住宅戶籍登記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解釋(ntbk.gov.tw 公告
  6. 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綜所稅申報注意事項」(eycc.ey.gov.tw 公告

免責事項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金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試算結果可能與實際稅單有落差的原因包括:(1) 標準扣除額金額依財政部每年公告調整,本工具採民國 115 年(2026)申報基準(即 114 年度所得)數值;(2) 夫妻分開申報、信託登記、共有持分、未成年子女自有房貸等特殊情形未納入;(3) 二胎、增貸超過原購屋餘額之比例拆分依各銀行核發之利息證明單為準,本工具僅就「整筆是否視為購屋」做粗略判斷;(4) 「房屋租金支出」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二擇一適用之機制本工具未涵蓋。複雜情形或具體規劃請洽會計師或撥打 02-2311-3711 全國稅務諮詢專線確認。本網站運營者非執業會計師,亦未提供具個別法律拘束力之稅務助言。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4 月。下次檢視時點:財政部公告民國 116 年度標準扣除額調整(通常於民國 115 年下半年公告)。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