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試算機 2026|7天全薪計算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在臺灣,配偶分娩前後合計 15 日內,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5 項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 7 日,工資全薪由雇主給付。本工具支援月薪換算每日/每小時工資,並按請假時數(最多 56 小時)試算合計金額;同時標示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第 6、7 日薪資補助之金額(不影響勞工實領)。亦支援部分工時按比例計算(如 1/2 工時 28 小時上限),民國 115 年(2026)最新規定。
計算機
輸入
計算結果
勞工實領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試算)
$8,400
| 項目 | 金額 |
|---|---|
| 採計日薪 | $1,200 |
| 採計時薪 | $150 |
| 雇主自負部分(第 1–5 日相當) | $6,000 |
| 勞保局補助對象(第 6、7 日相當) | $2,400 |
| 實際補助金額(雇主已申請) | $2,400 |
| 雇主最終淨負擔 | $6,000 |
本試算為一般估算,實際金額以雇主薪資單與工作規則為準。雇主拒付或扣薪可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勞動部 0800-085-151;亦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工具不構成個別勞動法律建議。
這個計算機可以做什麼
針對在臺灣同一雇主受僱的男性受僱者(含配偶分娩之收養人、依《人工生殖法》之代孕情形等),輸入「月薪」、「已請假時數」、「雇主是否申請勞保局補助」與「部分工時比率」,即可立刻得到三件事:
- 陪產檢及陪產假應領工資金額(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5 項應給付的全薪部分)
- 雇主自負與勞保局補助的內訳(第 1–5 日由雇主自行負擔、第 6、7 日由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勞保局申請薪資補助)
- 雇主最終淨負擔(補助申請與否之差異)
工具支援 半日/小時為單位請假(每日 8 小時計、合計 56 小時上限),並覆蓋 全職、1/2、1/3、1/4 部分工時 比例計算。沿用至民國 115 年(2026)勞動部現行公告。
陪產檢及陪產假是什麼?114 年 3 月修法重點
「陪產檢及陪產假」是民國 114 年(2025)3 月 8 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修正後的整合制度。修法前,原本分為:
- 陪產檢假:5 日(陪同配偶產前檢查時)
- 陪產假:5 日(配偶分娩當日前後 15 日內)
兩者各自獨立、合計最多 10 日,但實務上勞工常因「陪產檢假已用完、分娩當日請陪產假時間不夠」而無法靈活運用。修法後整合為:
- 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 7 日(其中陪產假部分仍須在配偶分娩當日前後 15 日內請休)
- 全部 7 日工資照給(全薪)
- 第 6、7 日工資由雇主先行給付,雇主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1][2]
修法同步納入收養人、《人工生殖法》代孕之相關情形,受僱者均得適用。
薪資怎麼算:月薪換算與小時制請假
依勞動部相關函釋與《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之精神,薪資換算如下:
日薪 = 月薪 ÷ 30
時薪 = 日薪 ÷ 8 = 月薪 ÷ 240
合計工資 = 已請假時數 × 時薪
(雇主給付責任全期 56 小時、與是否申請補助無關)
請假可以「半日(4 小時)」或「小時」為單位請休,由 56 小時的總額度中扣除。
試算範例 1:月薪 NT$36,000、7 日全休
- 日薪 = 36,000 ÷ 30 = NT$1,200
- 時薪 = 1,200 ÷ 8 = NT$150
- 合計工資 = 56 × 150 = NT$8,400(勞工實領)
試算範例 2:月薪 NT$60,000、7 日全休
- 日薪 = 60,000 ÷ 30 = NT$2,000
- 時薪 = 2,000 ÷ 8 = NT$250
- 合計工資 = 56 × 250 = NT$14,000(勞工實領)
試算範例 3:月薪 NT$36,000、僅請 4 小時陪產檢
- 時薪 = NT$150
- 合計工資 = 4 × 150 = NT$600
雇主補助:第 6、7 日勞保局核實發給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第 8 項與勞工保險局公告,第 6、7 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工資補助由雇主先行給付勞工後,雇主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1][2]
關鍵理解:
| 項目 | 內容 |
|---|---|
| 申請主體 | 雇主(非勞工) |
| 申請對象 | 第 6、7 日的工資(合計 16 小時相當) |
| 對勞工實領的影響 | 不影響。勞工依舊全薪 7 日 |
| 申請期限 | 自工資撥付之次日起 2 年內 |
| 必要文件 | 出生證明影本、勞工請假紀錄、薪資證明、雇主負責人身分證明、補助申請書等 |
| 受理單位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紙本郵寄、e 化平台亦受理) |
試算範例:月薪 NT$36,000、7 日全休、雇主申請補助
- 第 1–5 日(前 40 小時)由雇主自行負擔 = 40 × 150 = NT$6,000
- 第 6、7 日(後 16 小時)= 16 × 150 = NT$2,400
- 雇主先行給付勞工 = NT$8,400
- 雇主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 NT$2,400
- 雇主最終淨負擔 = NT$6,000(補助申請後)
若雇主未申請補助,雇主最終淨負擔 = NT$8,400(即支付勞工的全額),但勞工實領金額仍為 NT$8,400(不變)。
請假期限與必要證明文件
請假期限
| 假別 | 期限 |
|---|---|
| 陪產檢假 | 配偶妊娠期間內,陪同產前檢查時請休(無 15 日限制) |
| 陪產假 | 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休(逾期視為放棄) |
注意:雖整合計算為「7 日合計」,但「陪產假」部分仍須在分娩前後 15 日內請休、不可挪用至他時。陪產檢假則彈性較大,得於妊娠期間任何時段請休。[3]
必要證明文件
| 假別 | 必要文件 |
|---|---|
| 陪產檢假 | 孕婦健康手冊(產檢紀錄頁)、醫療院所之產檢收據、產檢同意書等 |
| 陪產假 | 配偶分娩證明(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
實務上多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人事提出,並檢附前述文件之影本即可。
部分工時的按比例計算
依勞動部函釋,部分工時受僱者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按比例計算:[5]
時數上限 = 56 × 部分工時比率
| 部分工時比率 | 時數上限 |
|---|---|
| 1/1(全職) | 56 小時 |
| 1/2 | 28 小時 |
| 1/3 | 約 19 小時 |
| 1/4 | 14 小時 |
試算範例:1/2 部分工時、月薪 NT$36,000(全職等價)
- 時薪 = NT$150(與全職同基準)
- 時數上限 = 56 × 0.5 = 28 小時
- 合計工資 = 28 × 150 × 0.5 = NT$2,100(按比例縮減)
注意:本試算採「同一時薪 × 縮減後時數 × 比率」做按比例縮減。若部分工時受僱者之月薪本身已反映其工時(即非全職等價月薪),請以實領月薪 ÷ 30 ÷ 8 直接得時薪、再乘以實際時數即可。
常見誤解
- 「雇主申請勞保局補助會讓我薪水變少」是誤解。雇主補助申請與勞工實領金額無關。第 6、7 日的工資由雇主先行給付(勞工實領全額),雇主嗣後向勞保局請款。[1]
- 「陪產檢假和陪產假是兩個獨立的假」已過時。民國 114 年(2025)3 月 8 日修法後整合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 7 日」。[1]
- 「陪產假可以在分娩後 1 個月內慢慢請」是錯的。陪產假須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內請休,逾期視為放棄。陪產檢假則無此限制。[3]
- 「沒有出生證明就不能請陪產假」不完全正確。實務上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亦可作為分娩證明,雇主不得以「文件齊全」為由拒絕。[5]
- 「部分工時受僱者沒有陪產檢及陪產假」是誤解。部分工時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同樣享有此權利,僅按工時比例計算。[5]
- 「雇主可以拒絕陪產檢及陪產假」是違法的。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違者依同法第 38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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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陪產檢及陪產假)/第 21 條(雇主不得拒絕)/第 38 條(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moj.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 雇主請領須知〉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 — 申請流程/必要文件〉www.bli.gov.tw
- 勞動部〈勞動基準法解釋令〉陪產假相關函釋 www.mol.gov.tw
-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問答〉www.mol.gov.tw
- 臺北市勞動局〈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規定〉bola.gov.taipei
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為一般估算,實際金額以雇主薪資單、工作規則、團體協約與主管機關核定為準。 個案爭議(如部分工時時數計算基準、雇主拒絕請假或扣薪、補助申請被退件等)請先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勞動部 0800-085-151,並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本工具不構成個別勞動法律建議;若已生具體爭議,建議委請律師或循勞工局調解、訴訟程序處理。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4 月。當《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修法、勞動部新解釋令、勞工保險局補助辦法調整時,本頁將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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