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試算 2026 — 18萬與排富條款
作者:Kojok(編輯)— 引用自財政部國稅局、勞保局、健保署、勞動部等公告。
民國 115 年(2026)申報之 114 年度所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原本的 12 萬提高至 18 萬/人,可同時扶養多位失能親屬定額扣除。但同時設有 3 項排富條款(適用稅率 20% 以上、股利採 28% 分離課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任一觸發即不得適用本扣除。本工具自動診斷您的資格、試算節稅金額並提示常見申報誤區。
計算機
輸入
計算結果
預估節稅金額
$21,600
排富條款診斷
- 每人扣除額
- $180,000
- 失能扶養人數
- 1 人
- 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前)
- $800,000
- 扣除前適用級距
- 12%
- 長照後綜所淨額
- $620,000
- 扣除後適用級距
- 12%
- 適用扣除額
- $180,000
- 節稅金額
- $21,600
-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稅額以國稅局核定為準,個案規劃請洽會計師。
- 後續建議
- ・於 5 月綜所稅申報書「特別扣除額」欄位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勾選,並按人數填入金額。
-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擇一:(1) 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2) 長照需要等級 2-8 級評估證明;(3) 住宿式服務機構繳費證明(90 日以上)。
- ・同位失能親屬可同時主張扶養親屬免稅額(民國 115 年公告值 9.7 萬,70 歲以上 14.55 萬),請於申報書並列勾選。
- ・若有疑問可撥打財政部稅務諮詢專線 0800-000-321 或衛福部 1966 長照專線。
這個計算機算什麼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簡稱「長照扣除」)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7 細目所規定的特別扣除項目。家中若有失能、需長期照顧之扶養親屬,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按人數定額扣除,民國 115 年(2026)申報之 114 年度所得起,每位扣除額由原本的 12 萬提高至 18 萬/人。
本工具在民國 115 年(2026)課稅基準下回答四件事:
- 資格自動診斷: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的 3 項排富條款(適用稅率 20% 以上、股利 28% 分離課稅、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逐項檢核是否觸發。
- 扣除額計算:依失能扶養親屬人數 × 18 萬/人(114 年度起)或 12 萬/人(113 年度以前)試算總扣除金額。
- 節稅金額試算:以民國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累進級距(5%/12%/20%/30%/40%)計算扣除前後稅額差異。
- 同時搭配其他扣除提示:說明本扣除可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 9.7 萬,70 歲以上 14.55 萬)並列適用。
對象是有失能親屬需照顧、即將辦理綜所稅申報的家庭,以及希望事前估算稅負並規劃股利申報方式(合併 vs 分離)的高所得者。
民國 115 年(2026)扣除額由 12 萬提高至 18 萬
依財政部公告與《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7 細目修法,自民國 114 年度(2025 年所得,於民國 115 年 5 月申報)起,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整如下:
民國 113 年度以前(112 年所得至 113 年所得):12 萬/人
民國 114 年度起 (114 年所得至最新公告):18 萬/人
例如同住有 1 位失能母親,民國 114 年申報(112 年度所得)時可扣 12 萬;民國 115 年申報(114 年度所得)起可扣 18 萬,差額 6 萬乘以邊際稅率即為新增節稅金額。
提高之目的在減輕家中有失能、長期照顧需求之扶養負擔。實際金額連動消費者物價指數,未來年度若再行調整將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失能扶養人數無上限(每位定額扣除)
長照特別扣除額採「定額扣除」設計,不分失能等級高低,每位符合條件之失能扶養親屬皆可扣除 18 萬。實務上常見組合:
- 1 位失能母親 → 18 萬
- 父母 2 位皆失能 → 36 萬
- 父母 + 配偶長輩共 3 位 → 54 萬
- 大家庭 4-5 位失能扶養 → 72-90 萬
人數雖無上限,但須在綜所稅申報書「特別扣除額」欄位逐位填列,且須個別檢附失能證明文件。本工具人數上限設為 5 人,供一般家庭情境試算。
失能資格的 3 類條件(擇一即可)
依衛福部公告,下列三類條件擇一即可認定為「失能、需長期照顧」之扶養親屬:
1.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當年度持有勞動部核發之有效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並由家中受照顧者實際使用。需檢附許可函影本及繳費證明。
2. 長照需要等級 2 至 8 級
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認定之長照需要等級 2、3、4、5、6、7、8 級者(CMS 量表認定)。等級 1 為一般輕度老化或失能風險,不在本扣除範圍。需檢附衛福部 1966 專線或長照管理中心開立之等級評估證明。
3.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 90 日
當年度入住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如護理之家、養護機構、長照機構)累計達 90 日以上。需檢附機構繳費證明及入住期間證明。
三類擇一,不需同時符合。實務上家中若聘有外籍看護工,僅需提供聘僱許可函即可,最為簡便;若使用本國長照服務則需 1966 專線評估證明。
3 項排富條款(任一觸發即「全部不適用」)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下列任一條件成立,即不得適用長照特別扣除額:
條件 1:適用稅率 20% 以上
「經減除本扣除額後」,全戶綜合所得淨額適用之稅率達 20% 以上。即長照後綜所淨額 > NT$1,330,000 即觸發。
注意:判定基準是「扣除後」的金額,若扣除後仍在 12% 級距以下,則本條件不觸發。例如所得 150 萬,扣除 18 萬後為 132 萬,落在 12% 級距 → 通過;所得 200 萬,扣除 18 萬後為 182 萬,落在 20% 級距 → 觸發。
條件 2:股利 28% 分離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股利所得有兩種申報方式:(1) 合併申報並按股利金額之 8.5%(上限 8 萬)抵減稅額;(2) 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選擇後者即立刻觸發本排富條款。
實務取捨:邊際稅率 20% 以下選合併較有利;30% 以上選分離較有利。但選分離會失去長照扣除 18 萬/人的權益,需綜合試算後決定。
條件 3: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海外所得 + 特定保險給付 + 私募基金交易所得 + 非現金捐贈等加項。民國 115 年(2026)公告之長照扣除排富門檻為 NT$7,500,000(每年依 CPI 連動)。
實務上多發生於有大額海外股息、海外房地產收入、私募基金或保險規劃之高資產族。若基本所得額在門檻附近,建議洽會計師確認認列範圍。
任一條件成立即「全部不適用」,並非按比例縮減。本工具於計算結果區會逐項標示哪一條件觸發,協助提早規劃。
試算範例
範例 A:失能母親 1 位、所得 50 萬(5% 級距)、合併申報、AMT 200 萬
- 失能扶養:1 人 × 18 萬 = NT$180,000
- 排富條款:3 項皆通過(扣除後 32 萬 < 133 萬、合併申報、AMT 200 萬 < 750 萬)
- 適用:是
- 節稅金額:扣除前 50 萬 × 5% = 25,000;扣除後 32 萬 × 5% = 16,000;省 NT$9,000
範例 B:失能父母 2 位、所得 200 萬(20% 級距)、合併申報、AMT 100 萬
- 失能扶養:2 人 × 18 萬 = NT$360,000
- 排富條款:條件 1 觸發(扣除後 164 萬 > 133 萬,仍在 20% 級距)
- 適用:否
- 節稅金額:NT$0
- 提示:邊際稅率較高之家庭,反而因排富條款失去本扣除。可同時試算「降低其他扣除使扣除後 < 133 萬」之策略,但實務空間有限。
範例 C:失能配偶 1 位、所得 130 萬、合併申報、AMT 200 萬
- 失能扶養:1 人 × 18 萬 = NT$180,000
- 排富條款:3 項皆通過(扣除後 112 萬 < 133 萬)
- 適用:是
- 節稅金額:扣除前 130 萬 × 12% − 41,300 = 114,700;扣除後 112 萬 × 12% − 41,300 = 93,100;省 NT$21,600
範例 D:失能扶養 3 位、所得 100 萬、股利分離課稅、AMT 100 萬
- 失能扶養:3 人 × 18 萬 = NT$540,000
- 排富條款:條件 2 觸發(股利 28% 分離)
- 適用:否
- 節稅金額:NT$0
- 提示:選擇股利分離雖可降低股利稅負,但同時失去長照扣除 54 萬 + 同位失能親屬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之並列效益。建議以本工具與股利稅試算機交叉確認。
同時搭配扶養親屬免稅額(合算節稅)
長照特別扣除(18 萬)與扶養親屬免稅額(民國 115 年公告值 9.7 萬/人,70 歲以上加 50% 為 14.55 萬/人)可同時主張、不衝突。同一位失能親屬可:
| 項目 | 一般扶養 | 70 歲以上扶養 |
|---|---|---|
| 扶養親屬免稅額 | 9.7 萬 | 14.55 萬 |
| 長照特別扣除額 | 18 萬 | 18 萬 |
| 單人合計 | 27.7 萬 | 32.55 萬 |
例如失能 75 歲母親 1 位,可同時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14.55 萬 + 長照特別扣除 18 萬 = 合計 32.55 萬扣除。實務上需在綜所稅申報書同時勾選扶養親屬欄與長照扣除欄,並各自檢附證明文件。
本工具僅試算長照扣除部分,扶養親屬免稅額請另用 扶養親屬扣除額試算。
申報期限與必要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如遇假日順延)。逾期將依第 110 條處 1 倍以下罰鍰、漏報短報加徵 2 倍以下罰鍰。
長照特別扣除申報必要文件(依資格類別擇一):
- 聘僱外籍看護工:勞動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函影本 + 全年薪資繳費證明
- 長照 2-8 級:各縣市長照管理中心開立之等級評估證明(CMS 量表)
- 住宿式服務機構:機構開立之入住期間證明(90 日以上)+ 全年繳費收據
無論哪一類,建議於申報前先撥打衛福部 1966 長照專線確認證明取得方式,避免因文件不全而被國稅局退件。
常見錯誤
- 「失能等級 1 級也能扣除」是錯的。本扣除僅限長照需要等級 2 至 8 級,等級 1 為一般輕度老化或失能風險,不適用本扣除。
- 「請外籍看護工就一定能扣」並非全對。需持有當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若已遣返或許可函到期,則該年度不適用。
- 「3 項排富條款只要躲過 2 項就好」是錯的。任一項觸發即「全部不適用」,並非按比例縮減。請以本工具同時診斷三項。
- 「邊際稅率 20% 以下絕對通過」需修正。雖條件 1 看的是「扣除後」級距,但仍可能因股利分離(條件 2)或基本所得額(條件 3)觸發。例如年所得 80 萬但有大額海外配息使基本所得額逾 750 萬,仍會被排富。
- 「住宿式機構住 60 天能不能算」是常見問題。需累計 90 日以上,60 天不滿足條件 3 之資格門檻。
相關計算機
監修・免責
本工具屬一般估算,採民國 115 年(2026)財政部公告值試算,並非個別稅務助言。實際應納稅額會因下列因素而異:
- 失能等級評估時點(CMS 量表年度差異)
- 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有效期間(中途遣返或續聘)
- 住宿式機構入住期間之認定(含搭配日照、喘息服務)
- 扶養親屬定義(同居共財、納稅義務人之直系血親)
- 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認列範圍(CFC 制度、PEM 制度連動)
- 民國 116 年度(2027)以後若有級距、扣除額調整將以財政部公告為準
具體規劃建議洽會計師或撥打財政部稅務諮詢專線 0800-000-321、衛福部 1966 長照專線確認。本網站運營者非執業會計師,亦未提供具個別法律拘束力之稅務助言。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第 7 細目(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第 17 條第 4 項(3 項排富條款)—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基本所得額計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
- 衛福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 衛生福利部(mohw.gov.tw)
- 衛福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申報問答集〉(dl-78143 PDF) — 衛生福利部(mohw.gov.tw)
- 衛福部 1966 長照服務專線資訊網(1966.gov.tw)
- 財政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適用規定〉— 財政部(mof.gov.tw)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綜合所得稅特別扣除額篇〉(etax.nat.gov.tw)
- 財政部公告民國 11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及免稅額、扣除額(mof.gov.tw)
—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4 月。下次檢視時點:財政部公告民國 116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免稅額、扣除額(通常於民國 115 年 12 月公告)。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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