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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 勞健保更新日期:2026年8月6日

撰寫與查核: 計算哈編輯部

職災傷病給付試算 前60日100%後70% 2026

輸入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能工作日數、住院日數與傷病類型(職災 / 普通),立即試算民國 115 年(2026)勞保傷病給付金額。職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不能工作第 4 日起發給,前 60 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超過 60 日按 70%,合計最長 2 年;住院期間另加住院照護補助 NT$1,200/日。職災事故發生在民國 111 年 4 月 30 日(2022/4/30,含當日)以前並選擇《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者,可切換為 70%(1 年)/50%(再 1 年)的舊標準。普通傷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50%,須住院診療、日數自住院第 4 日起至出院當日止,期間上限原則 6 個月(事故前保險年資已滿 1 年者前後合計 1 年)。

  • 資料來源 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
  • 最後查核 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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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

即時試算

輸入

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前 60 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超過 60 日按 70%,最長 2 年。現在發生的職災都是這一種。

NT$

職災保險(災保法)投保薪資上限 NT$72,800。平均月投保薪資按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含當月)計算。

職災:第 4 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前 3 日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

按日發給、條文未訂日數上限,但以傷病給付日數為上限(補助自「得請領傷病給付之日」起算);入住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也不在補助範圍。

試算明細

傷病給付總額(合計)

總給付金額

$105,022

實付日數 57 日(不能工作日數扣除前 3 日等待期)

職災傷病給付分段(《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

前 60 日100%57 日)
$87,022
第 61 日起70%0 日)
$0
住院照護補助(15 日)
$18,000

平均日投保薪資 NT$1526.7(平均月投保薪資 ÷ 30,取到小數第 1 位,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相同)。

職災傷病給付以「不能工作」為要件,不以住院為要件;給付日數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實際核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本試算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職災事故發生於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2022/5/1,含當日)以後者適用。給付標準為前 60 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發給,超過 60 日的部分按 70% 發給,合計最長 2 年。條文寫的是「前二個月」,勞保局的給付標準說明與官方試算工具都以「前 60 日」運作。
住院照護補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與〈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 NT$1,200」,條文與勞保局的給付標準都沒有訂日數上限。但須經應診醫院的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且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不在補助範圍;補助也是從「得請領傷病給付之日」起算,等待期的前 3 日還不能請領。本試算以「住院日數與傷病給付日數的重疊上限」計算為 15 日,屬於上限值,實際核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本試算僅供參考。職災認定以勞工保險局調查核定為準,個別爭議請洽勞工保險局或當地勞工局。

資料來源:政府公開資料(衛福部、勞動部、財政部 等,詳見下方說明)計算哈編輯部 製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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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答案

職災傷病給付=平均日投保薪資 × 給付率 × 日數:不能工作第 4 日起,前 60 日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100%)、超過 60 日的部分按 70%,合計最長 2 年,另加住院照護補助每日 NT$1,200,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 115 年(2026)公告。

項目數值
職災 前 60 日給付率100%(平均月投保薪資全額)
職災 第 61 日起給付率70%(合計最長 730 日)
職災 給付率的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111/5/1 以後的職災)
111/4/30 以前的職災(選勞保條例)70%(1 年)/50%(再 1 年),《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
普通傷病給付率50%
普通傷病的請領要件條文明定「住院診療」;日數自住院第 4 日起至出院當日止
普通傷病給付期間上限原則 6 個月;事故前保險年資合計已滿 1 年者才增加 6 個月、前後合計 1 年
住院照護補助(限職災災保法)NT$1,200/日,條文未訂日數上限
投保薪資上限(職災災保法/普通勞保)NT$72,800/NT$45,800

傷病不能工作,勞保傷病給付能領多少?

針對因傷病不能工作的勞保被保險人,輸入「平均月投保薪資」「不能工作日數」「住院日數」「傷病類型(職災 / 普通)」,立即得到三件事:

  1. 職災傷病給付:前 60 日 100% + 第 61 日起 70%、最長 2 年(730 日)
  2. 普通傷病給付:50%、最長 1 年(365 日)
  3. 住院照護補助:職災住院期間 NT$1,200/日

勞工保險局把職災傷病給付的試算拆成兩個頁面(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的災保法一個、以前的勞保條例一個),而且官方試算未涵蓋「住院照護補助」,本工具一次整合呈現,並以「職災事故發生日」自動切換新舊標準。

職災事故發生在哪一天,給付率完全不同

民國 111 年 5 月 1 日(2022/5/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施行,職災傷病給付的分段結構本身換了一套,不只是數字調整。

職災事故發生日適用法規給付標準
111/5/1(含當日)以後災保法第 42 條前 60 日 100%、超過 60 日 70%,合計最長 2 年
111/4/30(含當日)以前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70%;經過 1 年尚未痊癒減為 50%,但以 1 年為限

條文寫的是「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最長以二年為限」。這個「前二個月」在實務上怎麼換算成日數,勞保局的〈職災保險 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給付標準〉寫得很明白:[2]

前 60 日部分是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部分則是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 70% 發給,合計最長以 2 年為限。

也就是說,「前二個月」=前 60 日(固定日數,不是曆月),勞保局的官方試算工具也是以 60 日切。本試算機因此不需要推測「兩個月是幾天」,直接照一次來源的 60 日計算。[7]

2026 年新發生的職災,一律適用災保法。 舊標準(70%/50%)只在兩種情形用得到:事故發生在 111/4/30 以前、而且選擇依勞保條例請領。依災保法第 103 條第 1 項,施行前發生的職災事故如果還沒提出申請、請求權時效也還沒完成,被保險人可以改選災保法;由於災保法在任何日數下都不會比勞保條例少(前 60 日就差了 30 個百分點),這種情形通常選災保法比較有利,建議兩邊都算過再決定。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職災與普通傷病差在哪?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職災)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普通傷病):[4][5]

項目職災傷病給付(災保法)普通傷病給付
前段給付率前 60 日 100%50%
後段給付率第 61 日起 70%
請領要件不能工作(不以住院為要件條文明定住院診療
給付日數的起訖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
最長給付期2 年(730 日)原則 6 個月;事故前保險年資已滿 1 年者前後合計 1 年
住院照護補助NT$1,200/日(未訂日數上限)
投保薪資上限NT$72,800NT$45,800

職災給付水準明顯較高,但職災認定門檻嚴格,須由雇主或勞工保險局調查事故是否符合「勞工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通勤途中」之職災定義。

等待期、分段給付、住院補助怎麼算?

等待期扣除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

實付日數 = 不能工作總日數 - 3 日(等待期)

前 3 日由雇主依勞基法第 59 條「原領工資補償」補貼,並非由勞保給付。

職災傷病給付(災保法:100% / 70% 分段)

平均日投保薪資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30(取到小數第 1 位,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相同)

前 60 日給付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100% × min(給付日數, 60)
第 61 日起給付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70%  × max(0, 給付日數 − 60)
最長合計 730 日(2 年)

職災傷病給付(勞保條例:70% / 50% 分段,111/4/30 以前的事故)

第 1 年(最多 365 日)給付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70% × 日數
第 2 年(最多 365 日)給付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50% × 日數
最長合計 730 日(2 年)

兩種標準的日投保薪資都取到小數第 1 位,區間小計也先取到小數第 1 位,最後才把合計進位成整數——這是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的算法,順序換掉會差 1 元。

普通傷病給付(50%):住院要件與保險年資兩個條件

普通傷病給付有兩個職災沒有的條件,兩個都寫在條文裡,兩個都很容易被漏掉。

條件一:住院診療(第 33 條)。 條文寫的是「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因此在家療養、只有門診時原則上請領不到。而且勞保局〈傷病給付試算〉把日數的起訖也綁在住院期間上:[8]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

所以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日子不列入普通傷病給付的日數。本試算機在「普通傷病」模式下,就是以「住院日數」而不是「不能工作日數」計算給付日數。

條件二:給付期間上限與保險年資(第 35 條但書)。 條文是「…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勞保局的說明是「年資已滿 1 年者,增加給付 6 個月,前後合計共為 1 年」。[1] 因此「最長 1 年」只適用於事故前保險年資已滿 1 年的人,加保未滿 1 年就住院者上限是 6 個月

給付 = 平均日投保薪資 × 50% × 給付日數
給付日數 = max(0, 住院日數 − 3)
條文上限:年資已滿 1 年 → 前後合計 1 年(365 日)/年資未滿 1 年 → 6 個月
本試算的日數上限:不論年資一律 365 日

「6 個月」對應幾日,勞保局並未公告,所以本試算機分兩層處理。第一層:不論年資,一律套用 365 日的日數上限。 6 個月一定比 1 年短,所以 365 日對「年資未滿 1 年」的人也是確定成立的上限,套用它不需要任何推測;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的算式同樣是不問年資、超過 365 日就當作 365 日。第二層:當給付日數超過 180 日、6 個月的上限真的可能咬到時,另外併列依《民法》第 123 條推算的「6 個月」相當區間 180〜184 日與對應金額(第 2 項非連續計算每月 30 日 = 180 日;第 1 項依曆計算的連續 6 個曆月 = 181〜184 日)。給付日數在 180 日以內時,6 個月的上限不會發生作用,畫面上就不列出區間對應的金額,只會告訴您本次不受這個上限影響。實際核付日數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未住院、或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期間,收入來源是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給付的半薪(一年內 30 日以內),可用病假薪水試算(半薪與雇主補足差額)一併估算。兩個頁面的普通傷病給付使用同一份計算模組,結論一致。

住院照護補助(限職災、限災保法)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與〈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3 項:[6]

住院照護補助 = min(住院日數, 傷病給付日數) × NT$1,200(條文未訂日數上限)

條文的文字是「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勞保局的給付標準也是「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 1,200 元」,兩邊都沒有 30 日之類的日數上限[2][6] 但有三個限制要注意:

  • 須經應診醫院的醫師診斷住院期間需人照護
  • 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不在補助範圍;
  • 補助是從「得請領傷病給付之日」起算。所以等待期的前 3 日還領不到,不能工作在 3 日以內、完全沒有傷病給付時,照護補助也是 NT$0。

本試算取「住院日數」與「傷病給付日數」的重疊上限,也就是兩者的較小值。實際的補助日數還要看住院是從不能工作的第幾天開始(若住院從第 1 天就開始,等待期的 3 日要再扣掉),因此這個數字是上限值,實際核付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另外,這是災保法的給付,選擇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時沒有這一項。

職災骨折、重傷一年半、普通車禍各領多少?(民國 115 年/2026 年)

A. 職災骨折住院 30 日 + 居家復健 30 日(合計 60 日不能工作)

平均月投保薪資 NT$45,800、職災、事故發生於 111/5/1 以後:

  • 實付日數:60 − 3(等待期)= 57 日
  • 平均日投保薪資:45,800 ÷ 30 = NT$1,526.7
  • 前 60 日 100%(57 日):1,526.7 × 57 = NT$87,022
  • 住院照護補助:30 日 × NT$1,200 = NT$36,000
  • 合計 NT$123,022

同樣的情形若是 111/4/30 以前的職災、又選擇依勞保條例請領,傷病給付只有 1,526.7 × 0.7 × 57 = NT$60,915,而且沒有住院照護補助。

B. 職災重傷不能工作 1.5 年(547 日)、無住院

平均月投保薪資 NT$72,800(災保法投保上限)、職災、事故發生於 111/5/1 以後:

  • 實付日數:547 − 3 = 544 日
  • 平均日投保薪資:72,800 ÷ 30 = NT$2,426.7
  • 前 60 日 100%:2,426.7 × 60 = NT$145,602
  • 第 61 日起 70%(484 日):NT$822,166
  • 合計 NT$967,768(無住院補助)

C. 普通車禍骨折不能工作 100 日(住院 20 日)、事故前保險年資已滿 1 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NT$45,800、普通傷病:

  • 給付日數:住院 20 − 3 = 17 日(不是不能工作 100 − 3 = 97 日)
  • 日投保薪資 = 45,800 ÷ 30 = NT$1,526.7
  • 普通傷病 50%:1,526.7 × 0.5 × 17 ≈ NT$12,977
  • 住院補助:NT$0(普通傷病無此項)
  • 合計約 NT$12,977。出院後在家療養的 80 日不在勞保給付範圍,收入來源是雇主的半薪

對照同樣情境若認定為職災(111/5/1 以後)→ 不能工作 97 日:前 60 日 100% = NT$91,602、第 61 日起 70%(37 日)= NT$39,542,傷病給付 NT$131,144,再加住院照護補助 20 × 1,200 = NT$24,000 → 合計 NT$155,144。差距不只在給付率,日數的算法本身就不一樣

D. 同樣的普通車禍,但事故前保險年資未滿 1 年

給付率、日數的算法都一樣,差別在給付期間上限:年資已滿 1 年是前後合計 1 年,未滿 1 年則是 6 個月。上面的例子住院只有 20 日(給付 17 日),離 6 個月還很遠,兩者算出來的金額完全相同;畫面上仍會出現「6 個月約 180〜184 日」的說明,但不會列出這個區間對應的金額,只會告訴您本次不受這個上限影響。但若是長期住院(例如住院 300 日 → 給付 297 日),就會超過「6 個月」相當的 180〜184 日:本試算機仍以 365 日的上限計算金額,同時併列 180〜184 日的區間與對應金額,提醒年資未滿 1 年者實際核付很可能接近後者。實際日數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

等待期、給付率、投保上限容易搞錯

  • 「職災傷病給付是 70%」是舊制的印象。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職災,前 60 日領的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全額,第 61 日起才降為 70%,而且沒有「第 2 年減為 50%」這一段。查到 70%/50% 的資料,多半是在講《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那是 111/4/30 以前的事故才用得到的標準。[4][5]
  • 前 3 日等待期由雇主補償、不是「都沒人付」。依勞基法第 59 條,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並非勞工自負。本試算機僅計算勞保給付部分。
  • 住院照護補助限職災、限災保法。條文沒有訂日數上限,但入住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的期間不在補助範圍,且須有「住院期間需人照護」的診斷。普通傷病無此補助。
  • 「不能工作日數 = 給付日數」只對職災成立。職災是「自不能工作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前 1 日止」,即使出院在家養病、醫師證明仍不能工作也算在內。但普通傷病是「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出院後在家療養不列入給付日數。兩種模式的日數基礎不同,本試算機在普通傷病模式下以住院日數計算。實際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8]
  • 「普通傷病給付最長 1 年」漏了但書。《勞工保險條例》第 35 條原則是 6 個月,只有「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才增加 6 個月、前後合計 1 年。加保未滿 1 年就住院的人適用的是 6 個月。[1]
  • 職災投保薪資上限 NT$72,800、不是 NT$45,800。職災保險級距較高(民國 111 年 5 月施行災保法後)。但若是 111/4/30 以前的事故又選擇依勞保條例請領,投保薪資與普通事故同一張分級表,上限就回到 NT$45,800。
  • 職災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 13 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不得終止契約(強制終止僅限破產等特例)。個別爭議請洽當地勞工局或律師。

延伸閱讀

下面這幾篇指南文章,把這個計算機背後的制度與決策邏輯講得更完整:

相關計算機

出處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給付標準〉(新舊法的適用切分)— bli.gov.tw/0004849.html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保險 傷病給付(含照護補助)—給付標準〉— bli.gov.tw/0106064.html
  3. 勞動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說明 — mol.gov.tw/1607/1632/1640/18116/
  4.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第 80 條・第 103 條 —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31
  5.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5 條・第 36 條 —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6. 全國法規資料庫〈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 6 條 —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076
  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災保傷病給付 試算〉(111/5/1 以後的職災)— bli.gov.tw/0107053.html
  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傷病給付試算〉(普通傷病與 111/4/30 以前的職災)— bli.gov.tw/0100394.html

免責事項

本試算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以勞工保險局核定為準。職災認定以勞工保險局調查為準,個別爭議請洽勞工保險局或當地勞工局。

更新紀錄

  • 2026-08-06|職災傷病給付的給付率改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2 條,金額往上修正。 先前本頁以「第 1 年 70%、第 2 年 50%」計算職災傷病給付,並把它標成災保法第 42 條。實際上 70%/50% 是《勞工保險條例》第 36 條(111/4/30 以前的職災)的標準;111 年 5 月 1 日以後發生的職災適用災保法第 42 條,前 60 日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全額、第 61 日起 70%,而且沒有「第 2 年 50%」這一段[2][4][7] 也就是說,先前的試算把 2022 年 5 月以後職災勞工可以領到的金額算少了

    輸入(職災、事故發生於 111/5/1 以後)修正前修正後
    投保 45,800/不能工作 60 日(給付 57 日)NT$60,914NT$87,022(+43%)
    投保 72,800/不能工作 547 日(給付 544 日)NT$837,200NT$967,768(+16%)
    投保 45,800/不能工作 100 日(給付 97 日)NT$103,661NT$131,144(+27%)

    同一次更新還做了四件事:

    1. 新增「職災事故發生日」的選項。 111/5/1(含當日)以後=災保法(預設),111/4/30(含當日)以前=勞保條例第 36 條的 70%/50%。依災保法第 103 條第 1 項,施行前的事故若尚未提出申請、請求權時效未完成,可以改選災保法,本頁兩種標準都能算。選擇勞保條例時,投保薪資上限回到 NT$45,800,也沒有住院照護補助。
    2. 住院照護補助拿掉了「最多 30 日」的限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與〈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 6 條第 3 項都是「按日發給 NT$1,200」,沒有訂日數上限。[6] 例如不能工作 100 日、其中住院 90 日,先前顯示 NT$36,000,修正後為 NT$108,000。同時補上「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不在補助範圍」「須有需人照護的診斷」兩個條件,並把補助日數限制在傷病給付日數之內(補助自「得請領傷病給付之日」起算,等待期內沒有傷病給付時補助也是 NT$0)。
    3. 職災模式的日投保薪資與區間小計改用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的取位方式(日投保薪資取到小數第 1 位、區間小計取到小數第 1 位、合計最後才進位成整數)。普通傷病模式在上一次更新已經改過,這次讓兩種模式一致。本頁的職災試算已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逐案比對過。
    4. 修正出處連結。 先前災保法的連結指到 pcode=N0050032(那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另一部法規),正確的災保法是 pcode=N0050031。本頁的範例金額也全部依修正後的計算重新產生。
  • 2026-08-06|普通傷病模式的給付日數,從「不能工作日數」改為「住院日數」。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把「住院診療」寫進請領要件,勞保局〈傷病給付試算〉也明示普通傷病的給付日數是「自住院第 4 日起計算至出院當日止」。[5][8] 先前本試算機的普通傷病模式與職災模式一樣以「不能工作日數 − 3」計算,等於把出院後在家療養的日子也算進勞保給付,金額明顯高估:

    輸入(平均月投保薪資 NT$45,800、普通傷病)修正前修正後
    不能工作 60 日/住院 15 日(表單預設值)NT$43,510NT$9,160
    不能工作 100 日/住院 20 日(本頁範例 C)NT$74,043NT$12,977
    不能工作 100 日/未住院NT$74,043NT$0(不符合第 33 條的請領要件)

    普通傷病模式的試算金額會因此明顯變小,這是修正後的正確值。 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的收入來源不是勞保給付,而是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給付的半薪,請改用病假薪水試算

    同一次更新還做了三件事:

    1. 依第 35 條但書新增「事故前保險年資是否已滿 1 年」的選項。 年資未滿 1 年者的條文上限是 6 個月而不是 1 年。本試算不論年資一律先套用 365 日的上限(6 個月一定短於 1 年,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也是不問年資一律以 365 日切),並在給付日數超過 180 日時,另外併列依《民法》第 123 條推算的「6 個月」相當區間 180〜184 日與對應金額。
    2. 普通傷病的日投保薪資改為取到小數第 1 位(45,800 ÷ 30 = 1,526.7),與勞保局官方試算工具的算法一致(投保 45,800、給付 365 日 = NT$278,623)。
    3. 本頁與病假薪水試算改用同一份普通傷病給付的計算模組,兩頁的結論不會再互相矛盾。

最後檢視:民國 115 年(2026)8 月。

常見問題

關於本計算機的算法、適用範圍與資料來源,使用者最常問的問題整理在這裡。

發布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5月18日) · 更新日期:民國115年(2026年8月6日)

本計算結果為依公開資料推算的估計值,實際金額可能依個別情況而有差異。

本計算機根據文末日期當時的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與健保法相關公告試算,僅供參考。實際投保金額、加班費、特休與資遣費依個別契約、團體協約與雇主投保情況而異,必要時請洽勞工局、勞保局或合格的勞資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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